香港投资移民获许投资资产类别

9813

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數據

( 2010 10 14 )

投 资 者 须 要 把 不 少 于 港 币 1000 万 元 投 资 于 下 列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获 许 投 资 资 产** :

(A)  股 票 — 以 港 元 交 易 的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。
(B) 债 券 — 以 港 元 为 单 位 , 包 括 由 以 下 机 构 发 行 或 全 面 保 证 的 定 息 或 浮 息 工 具 和 可 换 股 债 券 —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、 外 汇 基 金 、 香 港 按 揭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、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、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、 香 港 机 场 管 理 局 , 以 及 其 他 指 明 的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全 资 或 局 部 拥 有 的 法 团 、 机 构 或 团 体 ; 或 上 文 ( A ) 项 所 指 的 公 司 。
(C) 存 款 证 — 由 《 银 行 业 条 例 》 订 明 的 认 可 机 构 发 行 的 港 元 存 款 证 。 存 款 证 在 购 买 时 须 距 离 到 期 日 不 少 于 1 2 个 月 ( 购 买 日 期 须 在 入 境 处 原 则 上 批 准 投 资 者 参 与 计 划 之 后 。 这 类 票 据 到 期 时 , 应 换 成 距 离 到 期 日 不 少 于 1 2 个 月 的 存 款 证 或 其 他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的 资 产 ) 。
(D) 后 偿 债 项 — 以 港 元 为 单 位 , 由 认 可 机 构 按 《 银 行 业 ( 资 本 ) 规 则 》 ( 第 155L 章 ) ( 《 银 行 业 条 例 》 附 属 法 例 ) 第 42(1) (e) 及 (g) 条 的 规 定 发 行 。
(E)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— 入 境 处 将 于 网 页 公 布 并 定 时 更 新 本 计 划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名 单 的 资 料 。

入 境 处 可 随 时 更 改 以 上 载 列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, 无 须 事 先 通 知 。 有 意 根 据 本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的 投 资 者 , 可 定 期 浏 览 本 网 页 , 查 阅 最 新 资 料 。

就 本 计 划 而 言 ,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须 由 根 据 《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》 第 V 部 获 发 牌 的 法 团 管 理 , 或 由 根 据 《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》 获 准 许 经 营 《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》 附 表 1 第 2 部 所 指 定 的 类 别 C 业 务 的 保 险 人 发 行 ,并 最 少 把 70% 的 平 均 净 资 产 投 资 于 上 文 第 ( I ) 或 ( I I ) ( A ) 至 ( D ) 项 的 资 产 类 别 上 。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可 以 以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作 为 注 册 地 , 但 必 须 以 港 元 为 单 位 , 并 且 必 须 属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批 准 在 香 港 售 予 公 众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。

*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 起 , 投 资 门 槛 ( 及 净 资 产 或 净 资 本 要 求 ) 由 650 万 港 元 增 至 1000 万 港 元 。

**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 起 , 房 地 产 暂 停 列 为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。